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兆興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瑞英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