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黃貞綾 被告 陳和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卓穎毓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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