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9號聲請人 何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