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附民原告 江高麗珍 附民被告 周振成 上列被告周振成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83號,改為106年度交簡字第40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