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94號原告 林鶯鶯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林洋子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海 之遺產稅繳納證明(或免稅證明)。
(二)原告若欲分割共有土地部份,請提出新北市○○區○○段○○○○○號(面積:48.6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新北市○○區○○段○○○○○號(面積:87.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上開土地在起訴時之交易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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