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37號聲請人 沈運行 即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非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沈運行為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
5年11月30日依法清算完結,於105年12月23日經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唯一法人股東英屬維京群島商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報表,並選任沈運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且經沈運行出具同意書,為此聲請指定沈運行為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105年12月23日股東證明書、簿冊文件保管人身份證明文件及就任同意書、電盈互動關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簿冊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40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