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陳松夆 被告 呂淑蘭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07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郭瓊徽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