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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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吳潤壹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施為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文毓
法官湯千慧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