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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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29號上訴人即被告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勝賢 、 徐四美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2,637元(即:3,491,105元+3,461,532元=6,952,6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8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