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27號原告內政部警政署法定代理人 陳家欽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 律師 張雅喻 律師被告 韓羅賢 訴訟代理人 劉懿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098元。惟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5萬5,884元【計算式:3萬7,300元/平方公尺(106年1月公告現值)×(12
6.26+46.82)平方公尺=645萬5,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954元,扣除前已繳納1萬1,098元,尚應補繳5萬3,
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