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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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邱麗珠
郭景郎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被告林清順
源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成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