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3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彥廷王嘉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周彥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報其法
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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