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告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 被告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捷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800元(計算式:46,200元×69台=3,18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