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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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