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07號、96年度執字第17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