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88號、95年緩字第4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參片及電腦主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050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10月3日確定,於96年10月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95年保管字第4557、512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盜版光碟片3片及電腦主機1臺,係被告所有,且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 陳明 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首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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