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黃淑琳 被告 陳偉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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