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政緯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4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1號、112年度偵字第5689號、112年度偵字第593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4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政緯涉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112年11月30日宣判,惟因本案辯論終結後,經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則本案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必要,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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