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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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曜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曜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
3年度毒聲字第1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3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113年度軍毒偵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卷第97-98頁,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送憲兵指揮部刑事鑑
識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1份、臺中憲兵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冊)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112年度軍毒偵字第43號卷21-22頁、112年度軍偵字第267號卷第19、21、23頁)存卷可考,足認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前揭毒品之外包裝袋3只,其內既均已附著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毀之。至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㈢綜上,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雅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附表: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證物袋標示重量(公克)淨重(公克)驗餘重量(公克)備考1編號1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1.91631.8614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2編號2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2.75302.7120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3編號3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1.5237------殘渣袋無法秤重4編號4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2.97102.8282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5編號5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2.89512.8026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6編號6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2.93762.8497含分裝袋1個,取樣已鑑析用罄7編號7咖啡包1包(含外包裝袋1只)1.1784------殘渣袋無法秤重鑑定結果:一、編號1至3咖啡包中均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二、編號4至6咖啡包中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2-胺基-5-硝基二苯酮及硝西泮成分。三、編號7咖啡包中檢出2-胺基-5-硝基二苯酮及硝西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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