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24號聲請人 黃銘國宏旺 當舖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佑昌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聲請人為「黃銘國即宏旺當舖」是否有誤?並提出正確聲請人之簽章。(因宏旺當舖法定代理人非黃銘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