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港小字第3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