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