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082元,及其中新臺幣11,610元,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4,281元,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4,960元,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6,772元,自民國11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3.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