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俊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俊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仁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7月23日│108年10月22日│108年10月2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偵│桃園地檢108年度速│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22602號│偵字第5108號│偵字第528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21│108年度桃簡字第26│108年度桃簡字第27││││91號│51號│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23日│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20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8日│108年12月16日│108年12月23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543號│字第2438號│字第1491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0月15日│108年10月19日│108年7月2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8年度速│桃園地檢108年度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5030號│偵字第5772號│字第22416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桃簡字第26│108年度桃簡字第30│108年度桃簡字第20││││90號│07號│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日│108年12月27日│109年1月17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30日│109年2月10日│109年4月7日│├───┴────┼─────────┼─────────┼─────────┤│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07號│字第4085號│字第6381號││├─────────┴─────────┤│││編號1至5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3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