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62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24,
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
補繳1,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