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17號聲請人 周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LAWA-ANROXANNELASCANAS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未還為由,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僅提出對相對人催討還款之私訊對話為證,尚不足釋明系爭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存在。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9年7月1日、同年月2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借款新臺幣140,000元,及利率6%之釋明文件,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月3日、同年月2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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