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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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被告 莊士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19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著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萬元整,及自民國9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23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79,980元,及自9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24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所請求之基礎事實仍屬同一,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90年12月5日向其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貸款額
度為30萬元,嗣於94年5月12日填具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將貸款額度調整為60萬元,貸款利率以固定年利率20%計算,按日計息,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未於前開截止日前付款,依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應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又因銀行法已於104年9月1日修正施行,故於此後利息則改按年息15%計算。詎被告自94年7月22日即最後撥款日起未按期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均視為到期,迄今尚有本金499,937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未給付。㈡又被告於91年間向原告借款18萬元,兩造於同日簽立信用貸
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自91年9月5日至92年9月5日,於此期間內被告得於上開額度內循環動用,並約定按週年利率11.5%固定利率計息,每月20日結算1次滾入原本,如本息合計超過前開透支額度時,被告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部分,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算遲延期間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4年7月22日起未依約還款,依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有179,980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YouBe金交易紀錄查詢、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等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廖健宏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最後撥款/繳款日利息違約金起迄日計算標準起迄日計算標準一現金卡499,937元94年7月22日94年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利率20%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二信用貸款179,980元94年7月22日94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1.5%9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總計679,9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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