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詠翰 選任辯護人 龔盈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6年度訴字第523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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