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7年度基小字第42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7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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