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調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係私法人,其主營業所係在花蓮市○○路1之7號,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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