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