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2716號
原   告 乙○○○乙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號
法定代理人  江宗益
            號
被   告 甲○○
            六樓之
            代收)
原告因給付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管委會報備證明及最近1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影
   本。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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