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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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楊良信 債務人 宋紹敏 債務人 宋吳子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壹佰叁拾叁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