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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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柏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林宏都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