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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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韓錫恆 送達代收人 陳彥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三、四、五、六、八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之董事長,為推廣公共事業暨社會福利,爰修正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條文,並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並提出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第七屆第二次臨時董監事會議紀錄、簽到名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4、5、6、8條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就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
9、10條所示部分,係載明章程訂定及變更之沿革及章程未規定事項由相關法令補充,核其內容乃原章程第8條、第9條之內容,僅係條次之變動,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法字第4號│├─────────────────┬─────────────────┤│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標題│標題││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財團法人天主教台灣省基隆市益世堂捐││助暨組織章程(修訂草案)│助暨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三條││目的:本會設立之目的為傳佈天主教真│目的:本會設立之目的為傳佈天主教真││理,提倡倫理道德,端正社會風氣,宣│理,提倡倫理道德,端正社會風氣,促││揚政府政令,促進人民福祉,設立益世│進人民福祉,設立益世廣播電台,「其││廣播電台,「其組織管理辦法另訂(如│組織管理辦法另訂(如附件),受相關主││附件),受相關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新│管機關之監管」。並附設幼教、安老、││聞局,現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監│社會服務、醫療、農牧、觀光、休閒、││管。」並附設幼教安老等設施為宗旨。│殯葬,以及協助原住民、新住民,弱勢│││族群等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事│││業與設施。│├─────────────────┼─────────────────┤│第四條│第四條││四、組織:本會置董事七至九人,監事│四、組織:本會置董事七至九人,監事││一人至三人,創立時由南京教區在│一人至三人,創立時由南京教區在││台神職人員大會選舉產生,此後繼│台神職人員大會選舉產生,此後繼││任董(監)事由現任董事選任之。董│任董事、監察人由現任董事與監察││監事任期三年續聘得連任,其中董│人選任之。董事、監察人任期四年││事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大眾傳播│,續聘得連任,其中董事應有三分││業務之智識經驗,董事選出三名常│之一以上具備大眾傳播業務之智識││務董事,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經驗。董事選出三名常務董事,由││事長,主持董事會議並對外代表本│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主持││會。│董事會議並對外代表本會。│├─────────────────┼─────────────────┤│第五條│第五條││職權:本會負責所有財產之處理,如買│職權:為推動會務,實踐創會理念與宗││賣或贈予等變更財產權、基金之募集、│旨,本會之職權如下:││保管及運用、重要規章及合約之審核、│⒈負責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財產││預算及決算之審核、電台營運之監督、│之管理與變更。││人事之任免及其他重要之審議。│⒉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聘)及解聘。│││⒊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⒋附設組織之制定、管理、監督,人事│││之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⒌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⒍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第六條│第六條││基金:本會基金總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基金:本會基金總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由南京教區在台神職人員捐助。│,由南京教區在台神職人員捐助,其後│││得繼續接受各方捐贈。│├─────────────────┼─────────────────┤│第八條│第八條││無│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九條│第九條││原第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訂之。│├─────────────────┼─────────────────┤│第十條│第十條││原第九條│本章程於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由南京教區在台神職人員會議時通過實│││施,並於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訂,│││並呈報主管官署核備,另於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次修訂經基隆地方│││法院(八二)法字第三號裁定。基隆市政│││府民禮字第○七○九九○號函准。│├─────────────────┼─────────────────┤│本章程訂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本章程訂於民國54年12月25日。│││第1次修正於民國82年3月25日。│││第2次修正於民國10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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