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繼承租賃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70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顏竹均
賴俊維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水妹 等4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應分別計算裁判費,而反訴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反訴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44,204元;至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附表】┌──┬───────────┬─────────┬─────┬────────┐│編號│地號│反訴原告主張被告占│公告現值│價額(新臺幣,元│││(苗栗縣○○鎮○○段)│用約略面積(㎡)│(元/㎡)│以下四捨五入)│├──┼───────────┼─────────┼─────┼────────┤│1│90地號│157.87│280元│44,204元│├──┼───────────┼─────────┼─────┼────────┤│2│90-1地號│100│2,000元│200,000元│├──┴───────────┴─────────┴─────┼────────┤│合計│244,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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