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10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被告姓名書為「乙○○」者,均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戴伯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