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2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侯奕文

彭智君

許昱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六如本裁定附件「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附表六有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件(出處原判決附表六):

原判決內容

犯罪事實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附表五編號12

1. 蔡岳圻 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7938號卷㈡第177頁至第179頁)

2.蔡岳圻與「開戶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7938號卷㈡第175頁至第176頁、第181頁至第193頁)

侯奕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彭智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彭智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更正後內容

犯罪事實

證據

罪名及宣告刑

附表五編號12

1.蔡岳圻之指訴(見112年度偵字第7938號卷㈡第177頁至第179頁)

2.蔡岳圻與「開戶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截圖照片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2年度偵字第7938號卷㈡第175頁至第176頁、第181頁至第193頁)

侯奕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彭智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許昱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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