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7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明仁具保人陳幸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幸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揭保證金之沒入,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明仁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陳幸繳納現金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證(見108年度毒偵字第3433號卷第37頁);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前,因被告前另有施用毒品之有罪判決執行案件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尚未緝獲,已有事實足認被告逃匿,故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款規定,逕行拘提被告無著;而被告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經本院於裁定當日查詢確定,顯已逃匿,此有本院拘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以及108年11月21日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陳俞伶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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