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福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清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所有之行動電話,未持交警方代為尋找失主,反侵占入己,造成被害人 潘佳穎 之損害及不便,行為實非可取,惟念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犯罪手段、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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