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98年度營毒偵字第24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予以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