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即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受刑人即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時,傳拘無著,有該署送達証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基本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附拘票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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