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交簡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男(更名張宗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謝宗男(更名張宗男)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2984「149」之記載,應更正為H122984「192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