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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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30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賴政賢
被   告 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至本院閱卷後具狀補正如附表所
示應補正事項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至潮簡庭,並將繕本逕以掛
號寄送被告,向本院提出掛號文件,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第116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經查,就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及卷附證物觀之,均無從特定
該狀所列被告賴○○究為何人,是原告關於當事人之記載顯有
如附表所載之欠缺,應併予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本裁定補正期間至遲至108年6月14日,逾期原告即不得持本
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相關資料,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提出補正被告賴○○正確姓名、住所等正確年籍資料,並提出更│
││正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與事實、理由之起訴狀(應檢附與被告人│
││數相符之繕本,以資送達)。│
├──┼────────────────────────────┤
│2│提出被告 吳志成 、賴○○等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
│3│詳細陳報本件訴訟所欲保全之債權,其發生始末、被告賴政賢何│
││時陷於遲延、原告何時取得執行名義(含金額若干)、是否曾經│
││強制執行程序、執行案號及執行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
│4│計算本件自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起訴日(108年5月6日,以│
││起訴狀之收文章為準)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各為多少,計算總│
││額及列出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債權憑證。│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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