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3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楊茗瑋┌──────────────────────────────────────────────┐│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30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約定利率│付款地│││││││(新臺幣)│││├──┼────────┼────┼──────┼──────┼──────┼────┼───┤│001│ 張瓊芬林宗興 、│臺灣省合│76年5月19日│76年11月19日│1,200,000元│年息8%│臺北市│││ 張元在季永欽 │作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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