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94號

原告 李志強

被告 黃敏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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