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告 林鴻運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被告 饒承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饒承書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1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原告林鴻運並於111年12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前揭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審酌原告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邱奕智

法 官陳偉達

法 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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