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466號原告 鄭彬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樹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509,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288元,原告僅繳納幣5,000元,尚欠196,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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