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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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玉珍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5年度易字第5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6年6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簡婉倫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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