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36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怡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832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怡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6至7行補充更正為「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3年10月28日凌晨1時許,在位於新北市新莊區美麗海汽車旅館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加熱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處遇,詎仍未能戒除毒癮,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兼衡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並慮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現有正當職業、家庭經濟免持之生活狀況,且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8327號被告張怡晴女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路000巷0弄00號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0號5樓B室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怡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36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悛悔,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10月28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試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10月28日10時39分許,經警至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l25巷91之2號5樓B室執行搜索勤務,並經採集張怡晴之尿液送驗後確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張怡晴矢口否認有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伊有施用愷他命及搖頭丸,而最近一次施用毒品是甚麼時候以經不記得了等語。惟查:被告尿液經送鑑定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1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代碼表(代碼Q0000000),足見被告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檢察官陳漢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